8月15日,本报从广东省住建厅获悉,中山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项目存在较多问题和安全风险隐患,并由当地部门下发了暂时停止施工通知书,要求做整改。2024年5月17日,广东省住建厅组织进行“回头看”检查,发现企业和项目仍存在多项问题。近日,广东省住建厅决定给予中山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暂扣建筑施工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的行政处罚。
本报注意到,2023年7月12日,广东省住建厅在安全生产专项巡查中,发现中山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华裕厂房改造项目(位于中山市大涌镇兴涌路)存在较多问题和安全风险隐患,并由中山市大涌镇城市建设和管理局下发了暂时停止施工通知书,要求做整改。2024年5月17日,广东省住建厅组织对中山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此项目进行“回头看”检查,发现企业和项目仍存在以下问题:1.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缺少危大工程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2.安全生产措施费未按要求提取、未按计划实施。3.动火作业审批不规范,未按规定判定动火级别,申请人和作业人为同一人。4.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未按规定查询,建筑焊工(覃仕格、杨增业)、静压桩基工(覃仕意、覃仕志)持有的证书不属于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电焊作业人(姚祝平)无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重大事故隐患)。5.楼梯间支模立杆缺失,且全部使用木方代替横杆(重大事故隐患)。6.支模体系多见木方支顶,甚至使用木方叠加支顶(重大事故隐患)。7.作业层外脚手架搭设超过连墙件以上2步,且未采用拉结措施(重大事故隐患)。8.外脚手架中间楼层均未抱柱拉结,导致连墙件不足。9.开放式工业井道内脚手架未编制方案,且现场架体无剪刀撑。10.外脚手架与结构间隔安全网挂设未使用系绳(均是扎丝),无安全防护作用。11.过车通道防护棚未按方案搭设,变形明显。12.塔吊覆盖下钢筋加工无防护棚。13.钢筋调直机前无防回弹措施。14.钢结构梁未先安装生命绳。15.消防水未随建设高度同步设置消防供水竖管。16.用水部位插座无防水盖。17.1#塔机标准节螺栓松动;回转塔身节处直梯未设置护圈。18.1#塔机电气柜内PE线#塔机起升卷筒上钢丝绳排列不整齐。20.1#塔机无防台风专版使用说明书。21.1#施工升降机吊笼底层平层时,下限位开关已经动作,利用下行程限位开关作为停止运行的控制开关。22.施工现场使用多台升降工作平台,无进场审查验收记录。23.未提供升降工作平台使用人员的培训考核记录、操作证;无作业审批表、监护记录。24.钢筋调直切断机未设置专用开关箱,电气柜内接零保护线未连接,未做接零保护。25.多个通道口处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26.首层地面堆放大量模板、木方,灭火器配备不足;6栋作业面圆盘锯作业处堆放大量木屑,圆盘锯旁未配备灭火器。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问询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报发现,上述行为表明中山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降低了安全生产条件,不再具备《建筑施工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一)、(二)、(五)、(八)项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违反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建筑施工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等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广东省住建厅于2024年6月18日作出了《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粤建质告〔2024〕39号),中山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7月14日收到《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未向本机关书面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广东省住建厅决定给予中山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暂扣建筑施工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的行政处罚。暂扣时间从2024年8月14日至9月12日。
本报注意到,该处罚决定书文号为粤建质罚〔2024〕44 号,成文日期为2024年08月06日。
本报通过企查查了解到,中山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1989-07-17,法定代表人为李志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671,企业地址位于中山市港口镇沙港中路22号首层第2卡,所属行业为房屋建筑业。(文中国基建报 陈洪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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